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章程

为规范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行为、保障会员权益、促进书画艺术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要求,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经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rt Calligraphers and Pain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ACPA”。本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旨在团结广大书画艺术家、理论研究者、教育工作者及爱好者,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传统书画艺术,促进艺术交流与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升行业标准,服务社会大众,增强文化自信。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文联等相关部门支持。
第四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要时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 类别 | 条件 | 权利 | 义务 |
|---|---|---|---|
| 个人会员 | 热爱书画艺术,具备相应专业水平或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提交作品及简历,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 |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展览、培训、研讨等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源支持与荣誉表彰。 | 遵守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声誉;参与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
| 团体会员 | 依法成立的书画机构、高校艺术院系、美术馆、画廊、艺术基金会等;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业务范围说明。 | 享有同等表决权;优先获得本会资源对接与项目支持;推荐代表参与本会重要事务。 | 遵守章程;配合本会工作;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承担本会指定的社会责任项目。 |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秘书处初审,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全国代表大会或授权机构批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连续两年未履行义务或无故不参与本会活动者,经劝告无效后,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 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会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由理事长主持,负责处理紧急事务、监督财务运作、协调对外合作等。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行政、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专员会、学术委员会、艺术评审委员会、教育发展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负责专业领域内的政策建议、评审鉴定、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职能。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与项目拨款
(三)社会捐赠与赞助
(四)合法出版物及展览门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所有资金须专款专用,设立独立账户,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明细,并接受审计监督。
| 项目 | 标准 | 用途 |
|---|---|---|
| 个人会员年费 | 300元/年 | 用于协会运营、活动组织、资料印刷等 |
| 团体会员年费 | 2000元/年 | 含平台资源使用、展览场地支持、项目申报协助等 |
| 特别贡献奖奖金池 | 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用于奖励杰出会员、扶持青年艺术家、举办公益展览 |
第五章 奖励与荣誉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以下奖项:
“金墨奖”——授予在书画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者
“青苗奖”——鼓励40岁以下青年艺术家
“德艺双馨奖”——表彰德才兼备、长期奉献行业的艺术家
“终身成就奖”——授予从事书画艺术60年以上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资深艺术家
第十六条 奖项评选由各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评审组,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修订,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有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者,以本章程为准。
附件:
一、会员权利义务细则
二、年度财务预算模板
三、专员会委员遴选办法
四、展览评审流程指引
本章程是中国艺术书画家协会运行的基本纲领,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协会将秉持“艺术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持续推动中华书画艺术走向世界舞台,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