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售协议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号码: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玉器拥有人,并有意出售其拥有的玉器;
鉴于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商业公司,具备从事玉器销售的资质和能力;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其玉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以其在玉器销售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代为销售甲方所拥有的玉器。
1.2 委托的玉器包括但不限于玉石雕刻、玉器摆件、玉器首饰等,具体包括附件所列清单。
1.3 乙方接受委托,并将以合理的方式和尽职的态度,为甲方寻找购买者并进行销售。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本委托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销售所得款项之日终止。
2.2 若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未能完成销售,则双方可协商延长委托期限或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代理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利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进行玉器销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促销和签署销售合同等。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保管好玉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玉器的安全和完整性。
3.3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销售情况和账目报告,并按约定时间结算销售所得款项。
第四条 委托报酬
4.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委托报酬为销售所得款项的(百分之十)。
4.2 委托报酬应在乙方销售所得款项结算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委托销售任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5.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委托销售失败或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