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古董文物禁止买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有文物:
- 国家馆藏的文物(如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机构收藏的文物)严禁买卖。
- 出土文物所有权归国家,个人或团体不得买卖(如考古发掘的青铜器、玉器、陶瓷等)。
2. 珍贵文物:
- 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的,禁止流通。包括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书画、碑帖、古籍、服饰等。
- 1949年以前的重要文献、手稿(如革命文物、名人手迹等)通常禁止交易。
3. 盗掘或非法来源文物:
- 通过盗墓、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禁止买卖。如殷墟甲骨、三星堆青铜器等盗掘品,即使流落民间也不合法。
4. 民族与宗教文物:
- 少数民族地区的珍贵宗教法器、经卷(如藏传佛教的唐卡、蒙古族的金铜佛像)受特殊保护,未经批准不得交易。
5. 濒危物种制品:
- 如象牙、、等制作的文物或工艺品,因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交易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
6. 海关禁止出境文物:
- 列入《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的文物(如后母戊鼎、马踏飞燕等)禁止买卖与出境。
7. 革命文物:
- 与中国历史、近代重大事件相关的实物(如红军标语、抗战)不得交易。
扩展知识:
即便部分文物允许民间收藏(如传世的家谱、普通民国器物),交易时也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私自买卖禁止流通的文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对于文物鉴定与交易,建议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此外,海外回流文物需经海关和文物部门核查,避免涉及问题。
中国文物保护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非法交易会破坏文化遗产的完整性。